(2017)京0111民初9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冬生与陈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生,陈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307号原告:王冬生,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陈建光,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生与被告陈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冬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冬生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达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