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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冬生与陈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生,陈建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307号原告:王冬生,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陈建光,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生与被告陈建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冬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冬生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达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