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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冯吉福与车强、酒泉市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吉福,车强,酒泉市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902民初2294号原告:冯吉福,男,甘肃省酒泉市人。被告:车强,男,甘肃省酒泉市人。被告:酒泉市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吉福与被告车强、酒泉市建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吉福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吉福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吉福负担。审判员丁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郭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