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278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与黄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黄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7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838557558F。负责人:吴海勇,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才荣,该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军,该行风险与信贷管理部办事员。被告:黄磊,男,1992年11月20日生,住海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与被告黄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景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