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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057号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北路201时润超市三楼。法定代表人段国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星宇,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稳,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迎宾大道“瓯龙.庭院名郡”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稳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海县江南人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汉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