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81民初3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XX礼、熊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礼,熊剑萍,刘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307号之二申请人:XX礼,男,195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申请人:熊剑萍,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申请人:刘樟文,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礼、熊剑萍与被申请人刘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礼、熊剑萍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樟文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山水香提小区预购别墅幢12号(房号01、层次1-4,合同备案编号:20170200337),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XX礼、熊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樟文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山水香提小区预购别墅幢12号(房号01、层次1-4,合同备案编号:20170200337)。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杜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逸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