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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韩纯,庞琦,王皓楠,常书利,谢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40号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与东七道交口远航商务中心33-2-8-106。负责人:丁文顺,行长。被申请人: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99号。法定代表人:赵军屹,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3号楼304室。法定代表人:肖磊,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高新大道41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董事长。被申请人:赵军屹,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韩怡秋,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韩纯,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庞琦,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王皓楠,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常书利,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谢勇,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韩纯、庞琦、王皓楠、常书利、谢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韩纯、庞琦、王皓楠、常书利、谢勇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提供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塑力集团超高压电缆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韩纯、庞琦、王皓楠、常书利、谢勇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郭胜明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