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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282号原告:陈某,女,住辽宁省义县大定堡满族乡。委托代理人:肖国宗,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住喀左县平房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任洪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佳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