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282号原告:陈某,女,住辽宁省义县大定堡满族乡。委托代理人:肖国宗,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住喀左县平房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任洪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佳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