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巢华秀、李明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华秀,李明胜,马海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巢华秀,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李明胜,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马海萍,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871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640000元,执行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4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李明胜、马海萍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645000元,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