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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德县青龙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费金华、吴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青龙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费金华,吴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449号原告:广德县青龙钙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新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程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启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倩,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金华,男,1955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吴克霞,女,195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县青龙钙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费金华、吴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有关诉讼材料时,却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具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德县青龙钙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景康人民陪审员  周承安人民陪审员  张世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