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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民终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苏旦哈孜·木达合买提与沈光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旦哈孜·木达合买提,沈光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民终9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旦哈孜·木达合买提,男,哈萨克族,1958年7月18日出生,农民,住尼勒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吾提·木哈别克,尼勒克县克令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光学,男,汉族,1957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尼勒克县。上诉人苏旦哈孜·木达合买提因与被上诉人沈光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尼勒克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8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错误、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尼勒克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8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尼勒克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旦哈孜·木达合买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英 奇审 判 员 汤 宜 娟代理审判员 王 帷 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古丽布斯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