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伍维安、伍世勇、张小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伍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6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绵竹市剑南镇回澜街。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某,男,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伍某某,男,汉族,生于1962年8月30日,住所地绵竹市板桥镇。被告:伍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日,住所地绵竹市板桥镇。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2日,住所地中江县南山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诉被告伍某某、伍某某、张某某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