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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靠山种畜场诉被告包国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靠山种畜场,包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1072号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靠山种畜场,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包某某,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靠山种畜场与被告包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靠山种畜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靠山种畜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靠山种畜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维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