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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冯耀义与姜学良、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耀义,姜学良,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184号原告:冯耀义,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莘县。被告:姜学良,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花园北路22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商务楼。原告冯耀义诉被告姜学良、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冯耀义于2017年6月13日以已与被告姜学良、聊城市东昌府区永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耀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冯耀义承担。审判员  邓雪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丽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