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鲍志强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173号被执行人鲍志强,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鲍志强涉罚金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龙江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鲍志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3)龙江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春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