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与上栗县摇泉出口花炮厂、孙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上栗县摇泉出口花炮厂,孙斌,李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2民初622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平安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5965273476。负责人张华,行长。被告上栗县摇泉出口花炮厂,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鸡冠山乡芦下村,组织机构代码证:79475533-2。法定代表人孙斌。被告孙斌,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江西省上栗县。被告李会,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与被告上栗县摇泉出口花炮厂、孙斌、李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三被告的房屋、土地、存款或者价值137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以自有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上栗县摇泉出口花炮厂、孙斌、李会的银行存款1370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德泉审 判 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黄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 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