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1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某、孟某与孟祥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孟某,孟祥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696号之一原告程某,女,198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孟某,男,200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理人程某,系原告孟某的母亲,暨本案原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平,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本,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孟某诉被告孟祥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程某、孟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巍审 判 员 史华松人民陪审员 华火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吴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