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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建兵、吕艳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兵,吕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兵,男,生于1971年2月6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吕艳平,女,生于1978年9月23日,汉族,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黄建兵与被执行人吕艳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口社区更生路82号东4楼房屋所有权属黄建兵,黄建兵可持本裁定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州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