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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9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樊贵生鄢应会与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应会,樊贵生,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人民政府,张代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9223号原告:鄢应会,女,汉族,1961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钰,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樊贵生,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钰,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木兰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2450529323G。法定代表人:张明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俊杰,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浩,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代福,男,195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鄢应会、樊贵生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张代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鄢应会、樊贵生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应会、樊贵生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应会、樊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鄢应会、樊贵生负担。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春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