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许某与高某1、高某2、高某3扶养、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高某1,高某2,高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403号原告:许某,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鹏,安徽佑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1,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高某2,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高某3,女,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许某诉被告高某1、高某2、高某3扶养、赡养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许家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