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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传超与魏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超,魏文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167号原告:李传超,男,198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魏文平,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李传超与被告魏文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传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超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传超负担。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亓新秀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