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肖作茂与刘文琳、靳玉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作茂,刘文琳,靳玉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号之一原告:肖作茂,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阿不都那比江·艾力,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文军,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琳,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华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靳玉梅(曾用名靳梅),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华丽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纳,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圣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肖作茂与被告刘文琳、靳玉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金贵人民陪审员 孙爱萍人民陪审员 白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