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879号原告:马某,女,苗族,1986年11月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杨某,男,苗族,1979年9月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于天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维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