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8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柯锡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柯锡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001号原告: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巫溪县。法定代表人:朱顺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远斌、吴运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锡祥,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柯锡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巫溪县鸿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胥仲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先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