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7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改艳、李沛桢、刘敏、王琳、王蓓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改艳,李沛桢,刘敏,王琳,王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155号。法定代理人秦江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改艳,女,1983年1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北郊供销社家属院;被执行人:李沛桢,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学苑路香榭丽舍2号楼801;被执行人:刘敏,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红旗西街676号;被执行人:王琳,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工农西街214号;被执行人:王蓓,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南李村后巷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改艳、李沛桢、刘敏、王琳、王蓓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法对五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法将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