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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伟与梁贵全、赵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伟,梁贵全,赵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姜伟,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满井镇文化街三委十八组。被执行人梁贵全,男,1971年7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宾县宁远镇宁西村丛家屯。被执行人赵金荣,女,1972年12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宾县宁远镇宁西村丛家屯本院在执行姜伟诉梁贵全、赵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未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宾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庆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