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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执1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慧与宝鸡市新荣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慧,宝鸡市新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执12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马慧,女,生于1968年7月3日,回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宝鸡市新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岳二龙,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提级执行马慧与宝鸡市新荣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通过阿里巴巴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宝鸡市新荣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鸡市陈仓区莲花路1号、土地证号(2008)19号、地号1-387-1、登记面积327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压缩机、合成循环机各1台。2017年5月6日,买受人葛国庆以746480元竞得土地使用权,压缩机、合成循环机流拍。2017年5月24日,本院通过阿里巴巴淘宝网发布变卖公告,依法变卖执行人宝鸡市新荣化工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压缩机、合成循环机各1台,公告期满无人竞买。本案执行标的货款200万元、利息60万元(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案件受理费1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23000元、执行费22400元,现执行到位746480元。因被执行人宝鸡市新荣化工有限公司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马慧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涛审判员  秦宝安执行员  郭鸿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