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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京水兴寿上水材料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京水兴寿上水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京水材料供应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水兴寿上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西17号。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京水材料供应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惠寺自来水公司仓库院内。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水兴寿上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京水材料供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677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水兴寿上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京水材料供应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7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有昌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