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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218号之一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宋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陈某某诉被申请人宋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宋某、陈某某冻结其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陈某某以阳光财产保险赣阳光产险2017年1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55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某、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宋某、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桂根二0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