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加佳与上饶野谷食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加佳,上饶野谷食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127号原告:唐加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上饶野谷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枫岭头镇黄源村。法定代表人:苏芳。原告唐加佳与被告上饶野谷食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唐加佳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加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加佳负担。审判员 史夏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雅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