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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6民初32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2年9月30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兴宁市兴佛路6号区。被告李某1,男,汉族,1991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会平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起诉认为,2015年5月与被告认识不久后就共同生活,随后怀孕。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到平远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了儿子李某2。原、被告××××年结婚的时候,原告的家庭强烈反对,被告的母亲也反对,被告母亲反对的理由是被告小于原告9岁。原告母亲反对的理由是被告的手部有肿瘤,并且是单亲重组家庭。因为原告已经怀孕,所以无奈结婚。原告对被告的性格等没有充分了解,怀孕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性格固执,爱好赌博、醉酒,且对家庭不负责任。起初,双方都有离婚的愿望,被告提出流产。但是原告考虑身体,想生育孩子,原告一忍再忍,总是希望有所改变,但是被告没有任何改变。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无宁日,甚至被告还在2016年9月28日殴打原告,导致原告无奈离家外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却再也无法忍受被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婚后未购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因为儿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出生才10个月,随原告抚养更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综上所述,被告爱好赌博,对家庭和子女不负责任,还会殴打原告,原告多次劝解被告,被告均没有改变,导致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2(××××年××月××日出生)由原告张某抚养,抚养费用每月1500元由被告承担,存入原告账户,至李某2高中毕业。3、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贰万元(¥20000.00)给原告。4、被告一次性支付叁万元(¥30000.00)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原告。被告李某1答辩认为:一、谈恋爱期间,原告父母双方都同意,2015年婚前,两人多次同回娘家,原告父母都热情招待。被告为人诚实稳重,性格定性,得到了原告父母双方的肯定。相反,我母亲因我俩年龄差异太大而反对,我为了坚守爱情,对母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想尽办法最终说服了母亲,放下心结接受了原告。二、我手部肿瘤是伸手可见,恋爱期间并无隐瞒掩饰,原告父母也详细了解过肿瘤原因并接受了事实。三、我婚前并不会赌博、醉酒,这一点亲朋好友有目共睹。婚后因双方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加上工作方面压力很大,偶尔会与朋友、同事之间喝点小酒,借此来缓解各方面的压力,舒缓心情。2016年9月28日被告邀请朋友来家做客期间饮酒,原告出言制止时发生激烈争吵后有肢体冲突,并未像原告所说有殴打辱骂的情况,当时有邻居听闻争吵声后来家里劝和,这一点他们可以证实。四、儿子和原告一直都是与我在教师村共同生活,我一人踏实工作承担家庭的所有开销,自认为家庭责任感强烈。原告婚前未有积蓄,婚后也无职业无收入,何有经济来源抚养儿子?所以原告陈述内容完全不符合事实。我们新婚不足两年,除了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外,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况,共同有稳定的夫妻生活。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陈述内容夸大事实,捏造不实经过,对家庭和孩子丝毫不留挽回的余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期待原告能够顾及家庭大局为重,共同宽容对方,和谐过好日子。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前,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2015年5月份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底便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于2015年12月9日在平远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李某2。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28日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从而引发有肢体冲突。2017年5月12日,原、被告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便带小孩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纠纷。因原告认为被告酗酒,脾气不好,无法再共同生活,故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经过开庭质证的原告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生育一个小孩,已建立起相应的夫妻感情。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难免会有矛盾,会有口角,但双方并未发生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重大事由。双方只是需要时间磨合,希望双方今后能互相包容,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并多些沟通,为双方的幸福而努力,相信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没有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因原、被告夫妻和好的因素尚存,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维系完整的家庭,原告应珍惜夫妻和好的机会,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环境。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因此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会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佳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