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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接宗、古壬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接宗,古壬秀,林某,罗伟,罗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平支公司,钟建文,梁春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2419号申请人:罗接宗,男,1934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申请人:古壬秀,女,1930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申请人:林某,女,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申请人:罗伟,男,1998年3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申请人:罗莹,女,2006年12月10日生,汉族,学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法定代理人:林某(系罗莹之母),女,1976年3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平支公司,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平川路285号,组织机构代码70532810-2。负责人:林龙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华,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建文,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申请人:梁春来,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华生,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罗接宗、古壬秀、林某、罗伟、罗莹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公司、钟建文、梁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接宗、古壬秀、林某、罗伟、罗莹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平支公司拟赔偿给申请人梁春来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款323261元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罗接宗、古壬秀、林某、罗伟、罗莹向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32326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罗接宗、古壬秀、林某、罗伟、罗莹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限制支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平支公司拟赔偿给梁春来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款323261元,保全期限自应支付之日起一年。保全的账户资金以查询结果实际反馈为限,如需续保,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案件申请费2136.3元,由申请人罗接宗、古壬秀、林某、罗伟、罗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霖昌人民陪审员  练安平人民陪审员  林德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