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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3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尹令得与陈高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令得,陈高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3民初451号原告:尹令得,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庐山市。被告:陈高志,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东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令得与被告陈高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令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令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令得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尹令得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