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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焦慧与武汉瑞来奥博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慧,武汉瑞来奥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527号原告:焦慧,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悦,系武汉市天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瑞来奥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钢材厂琴台钢材市场东区83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权,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焦慧诉被告武汉瑞来奥博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焦慧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原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就此终结,现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慧撤回对被告武汉瑞来奥博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柯亚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