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丽平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4055号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德缘小区内。法定代表人:江山。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兴,男,1965年9月28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丽平,女,1985年2月17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丽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丽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昆明芮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杨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红丽书 记 员 符慧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