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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白某离婚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200号原告白某,女,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宁武县薛家洼乡西洪河村人,农民,现住宁武县后河街。被告杨某,男,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号xxx,宁武县石家庄镇十里桥村人,农民,现住原宁武县五金厂附近。原告白某于2009年1月1日带其子蔚晓凯与被告杨某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2011年5月12日儿子出生,取名杨晓峰,同年7月18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但2012年由于家庭琐事,两人产生矛盾。2012年6月原告白某带儿子蔚晓凯离家,2013年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2010年原、被告同居期间购买了一辆凯马福来卡汽车,车牌号为晋HT68**,婚后再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2017年5月24日,原告白某诉至本院,再次请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白某、被告杨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白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二、儿子杨晓峰随被告杨某生活,原告白某一次性付抚养费一万元。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纠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爱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