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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吉碧琴申请执行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碧琴,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碧琴,女。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吉碧琴申请执行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8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给付吉碧琴分配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负担。该��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