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稻林、肖冰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稻林,肖冰泉,刘秋根,章利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294号原告:杨稻林,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肖冰泉,男,198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刘秋根,男,196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章利民,男,198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南昌县,原告杨稻林与被告肖冰泉、刘秋根、章利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杨稻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稻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稻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10元,减半收取计2505元,原告杨稻林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陆彦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