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3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普安县西街安行租车行与沈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安县西街安行租车行,沈鑫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786号原告:普安县西街安行租车行。住址:普安县盘水镇南湖街道西街。经营者:魏荣江,男,汉族,1996年4月6日出生,住普安县。被告:沈鑫,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普安县。原告普安县西街安行租车行与被告沈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13日,普安县西街安行租车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普安县西街安行租车行撤诉处理。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普安县西街安行租车行负担。审判员 匡 奇 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莉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