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文光、赵春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文光,赵春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2859号被执行人:潘文光,男,汉族,1947年3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赵春姑,女,汉族,1953年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本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66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潘文光、赵春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638元。因被执行人潘文光、赵春姑未缴纳该款,经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国土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执28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所欠二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林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