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孙继燕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1158号被执行人孙继燕,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孙继燕涉罚金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龙江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孙继燕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3)龙江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言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春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