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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绍鑫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绍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52号申请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律师,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路***号佳和中心*座*层。负责人姚子奇,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本万,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绍鑫,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律师与被申请人周绍鑫因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称,2009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就其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与申请人签订《民事风险代理合同》,委托申请人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该案件的一审、二审和申请执行。《民事风险代理合同》特别约定:甲方(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给乙方(申请人)一审期间的基本工作费用2万元,其余代理费按照执行收回的本金、利息总额35%计算。除此之外,甲方自愿另外奖励乙方律师,奖励按执行收回本金、利息的10%计算。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指派的律师作为该案件代理人。因该案件处于中止审理状态,代理律师多次向灞桥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恢复该案件的审理,经代理律师几年来的多次申请和据理力争,灞桥区人民法院终于恢复了被申请人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借款案件的审理,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指派的律师代理该案件的二审,案件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22日终审判决,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又委托申请人指派的律师代理该案件的再审。2014年11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又委托申请人指派的律师代理申请该案件的强制执行,现灞桥区人民法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款200余万元支付给了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迟迟不给申请人支付约定的代理费和奖励。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80万元或者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24万元的保证金及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号学府首座7幢1单元11层11103号房屋作为但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律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绍鑫银行账户资金80万元或相应的财产。以上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魏张红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