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鹏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高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鹏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蒋德民,付强,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040号原告:桦甸市鹏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公吉乡公郎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荣,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瑶,该公司职员。被告:蒋德民,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付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高辉,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桦甸市鹏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德民、付强、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桦甸市鹏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鹏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61元,由桦甸市鹏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冰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书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