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81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淑炎与被执行人陈洪峰、史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炎,陈洪峰,史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周淑炎,女,满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陈洪峰,男,汉族,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史海霞,女,汉族,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淑炎与被执行人陈洪峰、史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同商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