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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金功伟与方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功伟,方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民初2523号原告:金功伟,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员员(系原告妻子),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方鑫明,男,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金功伟与被告方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功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员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鑫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金功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鑫明归还原告金功伟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鑫明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6日,被告方鑫明向原告金功伟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予以确认。被告方鑫明经催讨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金功伟与被告方鑫明之间建立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金功伟主张的事实有其提交的借条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方鑫明未及时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金功伟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鑫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功伟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方鑫明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