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监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波、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监19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日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北路(小莲村路段),组织机构代码:77208685-2。法定代表人:牟宗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波与被执行人照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3)东执字第386号〕。因该案长期未能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188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军审判员 滕聿江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