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晓波、高宪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波,高宪刚,乔方柱,赵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4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波,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申请执行人:高宪刚,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泰山区,居民。被执行人:乔方柱,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执行人:赵明文,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晓波、高宪刚与被执行人乔方柱、赵明文民间借贷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晓波、高宪刚提出撤销申请,收取执行费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