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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芝诉被告张东来、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芝,张东来,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2805号原告:刘玉芝,女,195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鸿,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东来,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现住所地:莱州市。经营者:李顺,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刘玉芝与被告张东来、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鸿,被告张东来、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的经营者李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1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8日,被告张东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截止到2016年8月9日尚欠40000元,被告张东来出具借条一张,并在借条上加盖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的公章。之后,被告张东来陆续还款25000元,现尚欠15000元。二被告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张东来辩称,借原告的40000元是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借的,张东来系经手人,现已偿还30000元,尚欠1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原告刘玉芝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1500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刘玉芝现金40000.00元肆万元整张东来(签名)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章)2016、8、9”,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经质证,二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称上述借款是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所借,张东来是经手人。之后,被告张东来通过转账于2016年10月17日、9月5日分别给付原告款2000元、3500元,2016年11月17日、18日转账给付原告14000元、1000元,2017年1月26日转账给付原告2200元,2017年1月4日原告由被告处拿走冰箱二台计款3000元、其他货计款767元,以上被告总计还款26467元。对以上事实,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被告提交我的未来生活超市会员兑换凭证一张,称原告于2016年8月3日提货计款1520元,要求从欠款中予以扣除。经质证,原告认可收货,但称提货时间在被告出具40000元借条以前,在被告出具该借条时已将该1520元扣除。被告还提交录音资料一份,称还给付原告现金2000元。录音载明“刘玉芝:¨¨我就说我给你和他分开来和东来,您两个一人20000块钱,¨¨,我给你说那一天给了我2000块钱,确实33000元¨¨”。经质证,原告对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称所给的2000元现金是在2016年8月9日出具40000元借条之前给的。被告还称原告由被告处拿走艾灸包价值1880元,原告否认,被告在限期内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被告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张东来均称向原告刘玉芝的借款系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所借,张东来系经手人,原告提交的借条上亦加盖有“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章,故借款应由被告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张东来偿还借款的告诉,依法应予以驳回。被告张东来通过转账于2016年10月17日、9月5日分别给付原告款2000元、3500元,2016年11月17日、18日转账给付原告14000元、1000元,2017年1月26日转账给付原告2200元,2017年1月4日原告由被告处拿走冰箱二台计款3000元、其他货计款767元,以上被告总计还款26467元。对以上事实,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16年8月3日原告提货计款1520元,发生在2016年8月9日被告出具40000借条之前,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在出具40000元借条时未将上述款项扣除,故对该1520元,不应计入被告还款数额。被告还称给付原告现金2000元,原告虽不认可是在出具40000元欠条之后所给付的,但结合录音资料中原告的陈述“我给你和他分开来和东来,您两个一人20000块钱,¨¨,我给你���那一天给了我2000块钱,确实33000元¨¨”,能够分析确认在被告借款尚欠40000元后、被告给付了2000元现金的事实。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还主张原告由被告处拿走1880元的艾灸包,原告否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2016年8月9日被告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还欠到原告刘玉芝40000元借款后,被告已还款(含原告拿货折款)共计28467元,现尚欠原告借款115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偿还原告刘玉芝借款115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张东来的告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莱州市驿道镇渗恩商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靖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