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葛玉青申请葛斌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玉青,葛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民特30号申请人:葛玉青,女,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葛斌,男,1956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玄武区,现住南京市玄武区。代理人:邢雨婷,女,住南京市玄武区,系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街道香铺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的公民。申请人葛玉青申请认定葛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葛玉青称,葛斌与其系父女关系。葛斌于2011年突发脑梗死,并入院抢救,苏醒后脑萎缩,下肢和手脚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吃饭要人喂,生活完全要人照顾。故申请认定葛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邢雨婷称,同意对葛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审理查明:葛斌,男,1956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号之8室,现住南京市××区兰园养老院。被申请人葛斌与申请人葛玉青系父女关系。本院依法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葛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鉴定,被申请人葛斌目前系重度脑器质性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葛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