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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荣福、季中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福,季中良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荣福,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新北区奔牛南家桥浴室实际经营者,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1996年6月因犯侵占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8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季中良,男,1955年6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常州市新北区奔牛南家桥浴室工作,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荣福、季中良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荣福、季中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王荣福、季中良经商量,在被告人王荣福经营的新北区奔牛南家桥浴室内,由被告人季中良负责收款、望风,并介绍卖淫女唐某在该浴室内卖淫。2016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荣福、季中良容留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分别向吴某、李某卖淫1次。公诉机关对上述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荣福、季中良的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荣福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被告人季中良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荣福在经营“常州市新北区奔牛南家桥浴室”期间,经与被告人季中良商量在该浴室内从事容留他人卖淫活动,由被告人季中良负责收款、望风。2016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荣福、季中良在该浴室内容留唐某分别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吴某、李某卖淫1次。上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份至“常州市新北区奔牛南家桥浴室”,与浴室老板即被告人王荣福约定以每次人民币100元价格在该浴室内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每卖淫1次由被告人王荣福获利30元、其本人获利70元。(2)证人吴某、李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1日下午,在“常州市新北区奔牛南家桥浴室”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与唐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况。(3)证人马某的证言笔录、营业执照,证实自2016年11月16日起将“常州市新北区奔牛南家桥浴室”承包给被告人王荣福经营。(4)结账单、账本,证实“常州市新北区奔牛南家桥浴室”对日常经营、收款等记录的情况。(5)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结账单、账本的情况。(6)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王荣福、季中良的归案情况。(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荣福、季中良的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王荣福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的情况。(8)被告人王荣福、季中良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及当庭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福、季中良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荣福、季中良认罪态度较好、缴纳罚金保证金,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荣福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季中良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荣福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月20日被羁押的日期予以折抵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荣福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被告人季中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 玥人民陪审员  汪克良人民陪审员  谈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