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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振贵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125号被执行人:刘振贵,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太原市晋源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4)晋源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振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小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艳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